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3-08 14:1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22

当事人: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1593541U

住所(住址):天津潘庄工业区一纬路与五经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温庆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01251968********

20211020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佳宾”牌满口香(生产日期:202185日,净含量:138克)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保质期是9个月,该日期前有被黑色物体遮盖的地方,刮开黑色物体遮盖物,发现保质期是6个月,该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我局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留样间内,我局执法人员发现2袋“佳宾”牌满口香(生产日期:202185日,净含量:138克)产品,该产品包装袋上有黑色物体遮盖物,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刮开黑色物体遮盖物,发现有“6个月”字样标注;在当事人原料库内,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佳宾”牌满口香原料共计6箱,产品包装箱上标注产品名称:裹衣花生满口香,保质期:9个月,制造商:天津市富祥坚果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1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528日委托潮州市潮安区中雅印务有限公司生产了1000个“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包装袋(生产日期:2021620日),并于202185日使用该批次包装袋分装生产了1个批次 “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净含量:138克,生产日期:202185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生产307袋,其中2袋用于留样,5袋用于出厂检验,其余300袋于2021810日销往黑龙江省大庆市,售价是3/袋;于20211010日使用该批次包装袋分装生产了1个批次 “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净含量:138克,生产日期:20211010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生产607袋,其中2袋用于留样,5袋用于出厂检验,其余600袋于20211015日销往天津市、安徽省合肥市,售价是3/袋。截至2021111日,当事人的进购的1000个产品包材已无剩余,其中使用914个,自行销毁86个。

经核实,当事人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在委托生产“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包装袋(生产日期:2021620日)时,已经向包装袋制版厂潮州市潮安区中雅印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包装袋样板图,样板图中明确标注保质期9个月;制版厂在印制该包装袋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误把9个月印为6个月,制版厂发现问题后,使用技术手段覆盖“6个月”字样,并重新补印为“9个月”。当事人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进购“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包装袋(生产日期:2021620日)之后,使用该包装袋共计生产了2个批次的“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净含量:138克),2批次产品成本共计2349元,销售2700元,获利共计351元。20211110日,当事人启动《产品召回控制程序》,对“佳宾”满口香产品(生产日期:202185日、20211010日)进行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温庆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2. 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以及购买小票照片,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 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取证单,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4. 潮州市潮安区中雅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潮州市潮安区中雅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包装袋的资质。

5. 潮州市潮安区中雅印务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的承印合同复印件、以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潮州市潮安区中雅印务有限公司承印情况以及误印保质期的具体情况。

6.“ 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净含量:138克)包材出入库台账复印件,证明包材购入和使用情况。

7. 天津市富祥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天津市富祥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满口香产品原料资质。

8.“ 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净含量:138克)原料采购单、生产台账、销售台账、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 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净含量:138克)原料购入以及生产、销售情况。

9. “ 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净含量:138克)包材版面设计图,证明产品包材最初设计具体情况。

10.法定代表人温庆扬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包材进购以及产品生产、销售和包材销毁情况。

11.“ 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包材销毁记录,证明当事人剩余86个包材销毁具体情况。

12.产品召回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启动《产品召回控制程序》,对“佳宾”满口香产品(生产日期:202185日、20211010日)进行召回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 佳宾”牌满口香产品(净含量:138克)包装袋上保质期误印为“6个月”,经技术手段处理后,又补印为“9个月”。该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日期标注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1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3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