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乐华超市(韩兴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13 16:2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俵处罚〔2022〕3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乐华超市(韩兴华)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221MA075Q1M8L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自由村二区5排18号

经营者:韩兴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0925

联系电话:152*****52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2年2月22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120000002022022201492188):市民反映:市民于2月22日在宁河区俵口镇自由村的乐华便利超市花费14元购买食品,其中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22g包装存在过期情况,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保质期九个月,故市民来电,要求赔偿,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来到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自由村二区5排18号的天津市宁河区乐华超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有6袋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8,保质期九个月)、10袋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9,保质期九个月),该商品有商品标价签,记载有“售价0.5元”。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宁市监俵强制【2022】1号),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7月2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昌江商贸有限公司以0.36元/袋的价格购入50袋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8,保质期九个月)用于销售,其中有12袋因进货时外包装胀气调换为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9,保质期九个月)。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售价为0.5元每袋。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2月23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摆有6袋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8,保质期九个月)、10袋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9,保质期九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过期后仅在2022年2月22日售出2袋,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并提供了相关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为9元,违法所得为0.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韩兴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拍摄照片并制作的证据提取单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3. 我局对经营者韩兴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细节;               

4. 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供货方天津市昌江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50袋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8,保质期九个月)的事实情节。

5. 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除2022年2月22日外,于2022年2月18日后未再售出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8,保质期九个月)、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9,保质期九个月)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俵罚告〔2022〕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了有关商品的进销记录,且违法的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袋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8,保质期九个月)、10袋标称宏旺牌串串香风味豆制品(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5/19,保质期九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0.28元;

4.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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