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宁市监七处罚〔2022〕2号
当事人:天津市百姓福顺药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1MA078WQR0R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一贴有OTC标签的货架上摆放着5盒处方药速效救心丸(产品批号:611128,生产日期:2021.03.16,有效期至:2024.02,生产企业: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该药与其他非处方药脑立清丸等摆放在一起,未分区陈列。当事人职员现场出示的该批号速效救心丸的进货票据显示:购进单位为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日期为2021-11-23,购进数量为5盒。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职员周保占进行询问调查,确认该批号速效救心丸自购进之日至检查之日,尚未出售。
经查,当事人将处方药速效救心丸(产品批号:611128,生产日期:2021.03.16,有效期至:2024.02,生产企业: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摆放在贴有OTC标签的货架上,和其他非处方药一起混合摆放,未分区陈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李铁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周保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 2022年3月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5张,共5页。
3. 2022年3月2日,对委托代理人周保占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进货票据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022年3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七罚告〔2022〕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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