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韩风祥早点部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炸油条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01 10:2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220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韩风祥早点部(韩风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221600165203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风祥                 

联系电话:16622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20223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福康花园A-1的天津市宁河县韩风祥早点部进行检查,现场的测温设备无法使用,存在顾客不扫场所码和未出示健康码的现象,该店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同时,执法人员在同当事人交谈中发现,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当事人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炸油条案法院已进行了判决,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确认了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7刑初77号】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134日接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7刑初7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风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禁止被告人韩风祥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当事人认可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现已期满。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2317,我局执法人员向天津市宁河县韩风祥早点部(韩风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217)。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炸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种类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炸油条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且当事人在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疫情防控工作未落实到位,故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吊销当事人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吊销备案证明的决定:(一)食品摊贩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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