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宁处罚〔2022〕13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世纪鼎鑫日用百货超市(王海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4LNB8A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江洼口村集市北道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海强
身份证件号码:12022119******143X
2022年9月6日,我单位接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称有商家售卖过期产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赔偿,望相关部门处理。2022年9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天津市宁河区世纪鼎鑫日用百货超市(投诉所涉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展售区货架上摆放有创鑫辣块(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00克,生产商:
武陟县克仔食品厂,生产日期:2022.03.05,保质期:阴凉储存5个月)3袋;烤香蕉片(净含量:100克,生产者:广东星期八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21/08/01,保质期:12个月)1袋。经现场核实,上述食品已超过包装所标注的保质期。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
措施,并制作《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宁宁清2022001号),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宁市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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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强〔2022〕1号)。2022年9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9月27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5日从天津市宝坻区陈景光食品批发部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创鑫辣块10袋;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烤香蕉片6袋。其中,创鑫辣块标售价格为2元/袋,烤香蕉片标售价格为6元/袋。截至2022年9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创鑫辣块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35天,烤香蕉片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39天。经核算,上述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元。另查实,2022年9月5日,当事人向投诉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创鑫辣块和烤香蕉片各1袋,货值8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许可证,但未建立销售记录,故无法核实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其他销售情况。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0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海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共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对被授权委托人张红梅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张红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4.全国12315平台投诉工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事实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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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案食品进货票据、供货者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涉案食品来源;
6.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涉案食品采购、出售的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宁罚告〔2022〕1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者许可证;本案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违法所得较低,且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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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创鑫辣块3袋、烤香蕉片1袋;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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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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