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大处罚〔2022〕24号
当事人:天津耐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JXUM6Q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立新村外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小波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9月15日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天津耐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网址为**********的网站宣传其产品为“CCTV展播品牌”。举报人提供网页截图等相关佐证图片4张。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耐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登录举报人提供的网址,网页上方显示公司名称为“天津耐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左侧有“CCTV展播品牌 中国十佳品牌 国展品牌 中英合资”等宣传语,执法人员查看该页面最下方网站ICP信息,显示该网站备案号为“津ICP备17000079号-1”。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上述ICP备案号主体信息,显示ICP备案主体主办单位名称为天津耐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7-01-04,网站域名为**********。当事人现场确认该网站为公司网站。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与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委托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进行网络推广,网站制作所需相关材料、图片、内容、宣传文字等均有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一次性向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1000元,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网站制作及日常维护。为了增加宣传效果,当事人使用了“CCTV展播品牌 中国十佳品牌 国展品牌 中英合资”字样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广告内容的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苏小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的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苏小波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有关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花费广告费用情况。
2022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2〕25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无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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