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天发五金建材商行(董秀平)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线电缆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1-10 17:2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质处罚〔20231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天发五金建材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FJMW8W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津榆支路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秀平

身份证件号码:132133************

    2022年10月27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宁河区天发五金建材商行正在销售的电线电缆产品进行了抽样。2022年12月6日我局收到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邮寄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其中编号TQT09-0950-2022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天发五金建材商行销售的通用橡套软电缆(规格型号:YC 450/750V 3×4+1×2.5,标称生产企业:天津市嘉正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编号TQT09-0951-2022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天发五金建材商行销售的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R-RVV 2×2.5,标称生产企业:天津联诚线缆制造厂)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调查。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津榆支路33号的天津市宁河区天发五金建材商行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2070132、2022070133)和《检验报告》(编号:TQT09-0950-2022、TQT09-0951-2022),当事人在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发现被检验机构封样留存的通用橡套软电缆备份样品65米,电线电缆备份样品70米,未发现该店正在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2022年12月29日,当事人董秀平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

    经查,根据董秀平的叙述、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收据可以得知,20215月10日一位自称从事电线电缆销售的业务员向当事人上门销售了通用橡套软电缆(规格型号:YC 450/750V 3×4+1×2.5,标称生产企业:天津市嘉正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1盘,共95米,进货单价1元/米;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R-RVV 2×2.5,标称生产企业:天津联诚线缆制造厂)1盘,共100米,进货单价4.5元/米。当事人购进时未索要营业执照和相关进货票据,且无法联系到供货方。2022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通用橡套软电缆1.1元/米和电线电缆5元/米的价钱,各销售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30米,剩余的65米通用橡套软电缆和70米电缆被检验机构作为备份样品封存。故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货值共604.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18元。

    上述电线电缆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线电缆的构成要件,2022年12月30日此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顺丰快递单据照片打印件1份,顺丰快递转运流水截图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份,《检验报告2份,当事人填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页,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4张,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收据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说明1份。

    202212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质罚告〔2022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没收不合格的通用橡套软电缆(规格型号:YC 450/750V 3×4+1×2.565米、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R-RVV 2×2.570米。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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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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