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玉水源浴池(段雨顺)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2-02 11:57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苗处罚〔2023〕1 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玉水源浴池(段雨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4ETY50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大沙窝村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段雨顺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市民举报内容,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依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在售商品中有17个“冀虎”牌澡巾未标明销售价格,经营者段雨顺当场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苗责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经营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后方可开展明码标价商品的经营活动。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1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从天津市宁河区树全粮油经营部购进了20个“冀虎”牌澡巾,以8元/个的单价购进共计花费160元,以单价10元/个的价格销售“冀虎”牌澡巾3个共计30元。上述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违法所得共计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2页、2023年1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2页、询问调查笔录2页、违法所得计算明细1张、现场取证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的事实情节及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苗罚告〔2023〕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数额较小,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 6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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