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亿彩津元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2-17 09:5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造处罚〔20231


当事人:天津市亿彩津元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Q2AB2W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海涛

举报人举报天津市亿彩津元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站中的工厂档案一栏标称自己是高新技术企业,但实际并不是。执法人员于对天津市亿彩津元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其公司的阿里巴巴网站中的工厂档案一栏发现“天津市亿彩津元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2001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内容。网址为https://sale.1688.com/******。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

经查,天津市亿彩津元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了“天津市亿彩津元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2001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语。但当事人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该网页内容是天津市亿彩津元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公司签订广告委托合同,对网页内容进行编辑并发布广告的,广告费用为9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现场笔录1份、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1张,网页截图1张。3. 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收款收据复印件1

2023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造罚告〔2023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2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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