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勇无证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9-07 11:04


名称: 张克勇

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华路22号        

2020615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华路万和堂隔壁的回收烟酒场所,涉嫌存在无证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举报人还提供了在该处购买的一盒安宫牛黄丸、微信转账记录、购买全过程录像。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上述回收烟酒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并未开门。2020619日该回收烟酒场所开门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人张克勇全程陪同检查并签署相关文书,该场所除了古董、古玩、钱币、酒类外,并未发现任何药品。本案于202061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举报人购得安宫牛黄丸的地点为张克勇进行收藏和交流的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进行古董、古玩、钱币、酒类、安宫牛黄丸等的收藏及交流。经查,张克勇受朋友请托,从天津的老城区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盒安宫牛黄丸。2020年6月15日,张克勇未在其进行收藏和交流的场所内,其妻子付克研误将举报人错认成张克勇需要安宫牛黄丸的朋友,把收购的一盒安宫牛黄丸以原价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举报人,付款方式是微信转账,藏友李中合在现场亲历了全过程,待付克研同张克勇核实后才知道,购买上述安宫牛黄丸的举报人并非张克勇的朋友,随后要求举报人退回该药,撤销上述买卖行为,被举报人拒绝。

上述安宫牛黄丸,经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1978-1985年间生产的产品,并且证明该产品所处历史阶段国家未出台对应该种药品的相关包装标识“生产日期、有效期”的法律法规,因此上述安宫牛黄丸并未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本案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0元。

20238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不罚告〔2023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销售上述安宫牛黄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无证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一盒安宫牛黄丸未被食用,已被举报人作为举报证据提供至我局,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短、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小,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关闭上述回收烟酒场所进行改正,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应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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