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大众鲜果蔬店(李敏)  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9 14:5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廉处罚〔2023〕14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大众鲜果蔬店(李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JGX930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国家园街六排33号(新华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敏                              

身份证件号码: ***********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市民在便民专线微信自助下单举报单(登记编号:WX20231023000590)称:天津市宁河区大众鲜果蔬店售卖水果虚假宣传,市民于2023年9月7日在该店购买苹果,发现该店墙上所打印广告非法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功效,望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北侧墙壁上发现张贴一张“水果功效大全”宣传画,上面印有“合理饮食 科学保健 预防疾病 吃出健康”字样以及丰水梨含有(维生素A原,胡萝卜素,蛋白质,糖类、钙、磷)具有(降压、清热、镇静)的功效,美少女西瓜具有(除脂肪胆固醇外人体所需全部营养)具有(生津止渴解暑、利尿消炎降压、祛皱嫩肤美容)的功效,芒果含有(胡萝卜素)具有(降低胆固醇、益于视力、润泽皮肤)的功效,木瓜含有(胡萝卜素、维生素A、B、C、E)具有(抗氧化、抗炎排毒、抗痉挛)的功效等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李敏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该宣传画是李敏于2023年8月9日找天津市宁河区天汇广告工作室制作的,宣传画中的图片,内容,宣传文字是李敏自己在网上找的,制作好后由李敏贴在了店面北侧墙壁上。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用于证明广告宣传费用的收据一份,费用为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举报材料2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3.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7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事实;4. 对经营者李敏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情节;5. 当事人提供的收据1份,证明广告费用;6.整改照片1份,证明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廉罚告〔2023〕1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1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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