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3〕25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景作旺副食经营部(景作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4L5622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朱头淀西台村二区6排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景作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3年8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市宁河县景作旺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口味王槟榔(生产日期2023年6月22日)保质期60天,2023年8月24日仍在销售,涉嫌违法。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有销售“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干”,在“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干”产品外包装上,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标注有“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2023.6.22”等信息。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宁河县景作旺副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口味王槟榔产品(生产日期2023.6.22)共九袋仍摆放在销售货架上,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现场制作并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宁市监潘强制〔2023〕1号)及《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宁潘清20230001)。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从天津文军商贸有限公司进购20袋口味王槟榔产品,分别为大包10袋(生产日期2023.6.22),小包10袋(生产日期2023.6.22)。
经核实,由于管理不善,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销售10袋大包口味王槟榔产品(生产日期2023.6.22,售价50元/袋),于2023年8月24日销售1袋小包口味王槟榔产品(生产日期2023.6.22,售价30元/袋),当事人销售的11包口味王槟榔产品均不在保质期内,构成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景作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格;
2. 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4.对当事人负责人景作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产品宣传情况。
5.口味王槟榔产品进货票据1份,证明该产品进货销售情况。
6.天津文军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质1份,证明该产品进货查验情况。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潘罚告〔2023〕2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规定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口味王槟榔产品9袋。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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