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4〕16号
当事人:天津文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6ARKN64
住所(住址): 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园A02号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全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园A02号集中办公区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星石科技园内不存在A02号集中办公区,未发现该公司经营痕迹,通过登记的住所及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潘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刘川做为见证人全程陪同检查。2024年4月3日,通过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未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区税务局去函,并推送158户拟清理企业名单,请区税务局对该158户企业报税情况进行回函。2024年4月11日,区税务局向我局回函,回函显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区税务局回函我局《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证明》显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私营公司基本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2. 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无法取得联系;
3. 2024年4月3日,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
4. 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区税务局去函1份、名单1份,请区税务局对该158户企业报税情况进行回函;
5. 2024年4月11日,区税务局向我局回函1份、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税。
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吊销听证公告,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连续两年未报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从轻、从重、减轻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吊销决定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nhqxzfy01@tj.gov.cn);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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