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5】9号
当事人:天津御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6MA06WE2LXQ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产业园13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栾学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5年3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御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商城(蛙哥有品天下专卖店)椒爆肉肠产品销售页面上,标注有“限时福利”字样宣传用语,涉嫌违法。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御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内现场登录快手平台店铺(蛙哥有品天下专卖店),店铺公示主体营业执照名称:天津御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6WE2LXQ,与当事人营业执照一致;执法人员在店铺发现“【限时福利】19.9元18根蛙哥有品椒爆肉肠60g开袋即食”产品在售,产品链接内未注明限时福利期限,与被举报产品情况一致。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店铺(蛙哥有品天下专卖店)内销售“蛙哥有品椒爆肉肠60g”产品时,其销售页面标注“限时福利”,但并未注明限时活动期限。经核查,当事人从天津十里长歌食品有限公司进购“蛙哥有品椒爆肉肠60g”产品后在其快手平台店铺销售,该产品成本价为22.578元,销售价为19.9元,标注限时福利期间共销售该产品655单,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相关进货发票及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栾学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销售资格情况;
2.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王晨光、张建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王晨光、张建军配合调查的事实;
3.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6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5.对当事人经理张建军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产品在快手平台产品链接标注、进货及销售情况。
6.“蛙哥有品椒爆肉肠60g”产品进货发票、销售记录、抖店服务费证明、包装箱发票、快递费发票各1份,证明该产品成本及销售情况。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潘罚告〔2025〕9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店铺(蛙哥有品天下专卖店)内销售“蛙哥有品椒爆肉肠60g”产品标注“限时福利”却未标注限时活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构成经营者销售产品时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删除涉案产品促销链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并无违法所得;且在快手平台店铺的销售价格确低于在其他平台的销售价格,有“福利”行为,而非有意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nhqxzfy01@tj.gov.cn);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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