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撤字﹝2025﹞1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天津市创兴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221MADJQJFN5K;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二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方治杰。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天津市创兴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立案,经调查,于2025年7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综处罚〔2025〕26号),针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的行为,予以“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瓷砖的行为,予以“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934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认识到应该提供400x800mm及800x800mm规格瓷砖的相关情况,现主动交待此情况。由于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交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向我局提供过的证据,该证据将影响案件的处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综处罚〔2025〕26号),对此案件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