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市监处罚〔2022〕1476- 21 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南开区雅诗特美容美发设计工作室(高秀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5W2LD1P;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绿荫名邸2号楼及3号楼1-6门-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秀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4115XXXXXX6413X
2022年06月30日、2022年07月04日、2022年07月05日我局接投诉人反映其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的退费协定,当事人未按约定退费。2022年0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认可其与投诉人之间达成的协商结果,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津市监责改[2022]水0711号)责令其退还相应费用,同时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文号:津开市监限[2022]水0711号)要求其如有不同于消费者提供的诉求的证据于2022年07月18日前一并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07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当事人曾于2022年03月28日与投诉人王海峰达成一致,确定2022年04月06日之前为投诉人王海峰退款4680元,2022年06月30日之前退款9010元,共计退款13690元,2022年05月17日当事人为投诉人退款4800元,剩余8890元始终未退还;2.消费者许凌喻2022年06月16日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约定在2022年06月16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退款2620元,当事人未依照双方约定退款;3.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雅斯特会员档案”中有“此卡属本人自愿办卡,一经办理,概不退换”、“如有特殊情况违约解除办卡金额的50%”的表述,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津市监责改[2022]水10-2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前改正;4.消费者史可欣与当事人未达成具体约定;5.有证据证明的当事人违法所得11510元(8890+2620);6.2022年1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更改其“雅斯特会员档案”。7.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依旧未退还其承诺退还的款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的“雅斯特会员档案”,执法记录仪记录,对投诉人王海峰、许凌喻的询问笔录,投诉人王海峰与当事人签订的投诉调解书(文号:津市场监管[开水调]第03-28号)、投诉人许凌喻提供的“雅斯特会员档案”录音、付款凭证,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津市监责改[2022]水071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开市监限提[2022]水0711号),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雅斯特会员档案”存在违法事实及当事人未履行其与消费者达成的约定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按约定向投诉人王海峰、许凌喻退款及其表示未与史可欣达成一致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津市监责改[2022]水10-20号),2022年11月03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执法记录仪,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雅斯特会员档案”存在违法事实并经责令后未更改其“雅斯特会员档案”中的违法内容。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要求故意拖延、使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并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本局于2023年01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开市监罚告〔2023〕水147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0000元罚款;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510元;3.罚款34530元;综上,对当事人的不同违法行为合并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510元;3.罚款4453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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