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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津开市监撤销〔2025〕体11-17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1-17 10:20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津开市监撤销202511-17

当事人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DME8B33C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0-706

法定代表人:贾少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130634198910261915

2025年7月24日,我局受理了贾少华对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冒名登记的撤销申请。贾少华在申请材料中表示其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从未授权任何人签署登记过程中的文件且对此登记毫不知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利用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事收集证据。

本案不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5月29日,我局接到“贾少华”线上提交的设立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通过系统审核,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核准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开业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2025年8月4日,我局调取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法人“贾少华”人脸识别图片,并其身份信息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2025年8月14日,收公安南开分局体育中心派出所出具《关于相关信息查证工作函的回复》,经公安机关平台比对设立登记时的人脸识别图像与贾少华人像近似度为31%,回复表述为“不具备确认相同人像条件”。

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拨打登记材料中填写的法定代表人“贾少华”电话为空号。拨打公司监事“王根根”电话状态为停机。               

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场所为锁闭状态,现场拨打登记材料中填写的法定代表人“贾少华”电话为空号。其隔壁公司“天津阿玛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了现场笔录,表示据其了解,该地址经营主体非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经联系,该地址实际经营主体“天津鸿信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因工作安排8月22日该公司安排休假,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0-706”为天津鸿信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

20258月29日,时代奥城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表示“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0-706”(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不存在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0日,贾少华提供由曲阳县公安局下河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丢失证明。

2025年9月5日,分别向天津公安南开分局、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公司冒名登记意见征询函》至信函约定截止日期2025年9月22日无相关意见回复。

综上,应认定贾少华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从未授权任何人签署登记过程中的文件且对此登记毫不知情。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利用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构成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贾少华提交的撤销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虚假登记申请材料一份共6页、《撤销冒名登记受理通知书》1页,证明本案案源即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人、法定代表人少华本人对此开业登记未参与且不知情的情况

2.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共17页,证明其主体资格及办理涉案开业登记的事实;

3.关于协助提供身份比对相关信息的函》及其附件共3页、公安南开分局体育中心派出所出具《关于相关信息查证工作函的回复》一份共1页,证明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识别的人脸与贾少华本人不具备确认相同人像条件的事实

4.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拨打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贾少华”电话为空号、公司监事“王根根”电话状态为停机,证明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所涉公司人员及登记材料中所有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由天津阿玛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2025年8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隔壁公司天津阿玛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体信息一份共1页、地址实际经营主体天津鸿信泰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页、出具的情况说明1页、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1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6.贾少华于2025年9月10日提供的由曲阳县公安局下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贾少华于2024年2月19日因身份证丢失补办身份证件;

7.向天津公安南开分局、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发送的《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公司冒名登记意见征询函》、快递单、邮件查询截图各一份,共6页、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页,证明撤销该许可不涉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情形。

2025年10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开听告〔2025〕9-22号)。截至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撤销天津盛华欣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5月30日取得的开业登记。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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