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市场监管食产〔202119〕10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优化食品生产
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和《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我委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优化我市食品(不含特殊食品,下同)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市级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内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不包括东丽区、滨海新区企业)
区级权限:
1.东丽区、滨海新区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全部食品的生产许可。
2.其他区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除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外食品的生产许可。
二、优化审批服务
(一)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
(三)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4个工作日(不含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
三、实行告知承诺
(一)实行告知承诺条件
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实行告知承诺产品
实行告知承诺的产品由市市场监管委依据《食药监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中静态风险等级为“低(Ⅰ)”和“较低(Ⅱ)”食品,并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实际确定。详见《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食品目录》(附件1)。
(三)实行告知承诺区域
天津市东丽区、滨海新区范围内企业,可以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
天津市东丽区、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四)实行告知承诺材料要求
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承诺书》(附件2);。
(五)实行告知承诺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1.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产品不在《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食品目录》中的;
2.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申请人已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4.申请人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信息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按要求将所有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确定的检查频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依法作出承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监管工作,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管委适时组织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食品目录
2.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承诺书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食品目录
序号 |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名称 |
1 | 粮食加工品 | 小麦粉 |
2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3 | 粮食加工品 | 挂面 |
4 | 粮食加工品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5 | 调味品 | 味精 |
6 | 调味品 | 酱类 |
7 | 调味品 | 调味料 |
8 | 饮料 | 碳酸饮料 |
9 | 饮料 | 茶(类)饮料 |
10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 |
11 | 方便食品 | 调味面制品 |
12 | 饼干 | 饼干 |
13 | 罐头 | 果蔬罐头 |
14 | 罐头 | 其他罐头 |
15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16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17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食品 |
18 | 糖果制品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19 | 糖果制品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20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茶叶 |
21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茶制品 |
22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调味茶 |
23 | 酒类 | 啤酒 |
24 | 酒类 | 黄酒 |
25 | 酒类 | 食用酒精 |
26 | 蔬菜制品 | 蔬菜干制品 |
27 | 蔬菜制品 | 食用菌制品 |
28 | 蔬菜制品 | 其他蔬菜制品 |
29 | 蛋制品 | 蛋制品 |
30 |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可可制品 |
31 |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焙炒咖啡 |
32 | 食糖 | 糖 |
33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34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糖 |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承诺书
:
本人于年月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 (产品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变更、£延续,已按规定要求递交了申请材料,现就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已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知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并自愿遵守执行。
生产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已达到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八)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天 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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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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