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黄青云(天津市晟胜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黄青云(天津市晟胜烟酒店) | 120104600079200 | 黄青云 | 津工商开商标处字〔2015〕2号 | 当事人于2015年元旦前为其经营的烟酒店从老乡手中收购一批包装上印有“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其中剑南春38度,500ml,1瓶;剑南春52度,500ml,6瓶 ;印有“芦台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其中芦台春三十年38度,500ml,5瓶;印有“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其中五粮液52度,500ml,4瓶;五粮液39度,500ml,1瓶 ;印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其中茅台53度,500ml,15瓶;茅台53度,500ml,1瓶。共计33瓶,尚未售出,即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据当事人交代上述商品未结款,无相关票据,供酒老乡已回河南生孩子,联系不上。 被扣押白酒,经“剑南春”、“芦台牌”、“贵州茅台”和“五粮液”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侵犯“剑南春”、“芦台牌”、“贵州茅台”和“五粮液”注册商标商品。 根据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白酒市场标价,剑南春52度489元/瓶;剑南春38度449元/瓶;芦台春三十年38度78元/瓶;五粮液52度729元/瓶;五粮液39度709元/瓶;茅台53度999元/瓶;茅台三十年53度8999元/瓶当事人该批侵权白酒市场标价合计31382元。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 | 2015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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