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青云(天津市晟胜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28 16:08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黄青云(天津市晟胜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黄青云(天津市晟胜烟酒店) 120104600079200
黄青云 津工商开商标处字〔2015〕2号 当事人于2015年元旦前为其经营的烟酒店从老乡手中收购一批包装上印有“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其中剑南春38度,500ml,1瓶;剑南春52度,500ml,6瓶   ;印有“芦台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其中芦台春三十年38度,500ml,5瓶;印有“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其中五粮液52度,500ml,4瓶;五粮液39度,500ml,1瓶   ;印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其中茅台53度,500ml,15瓶;茅台53度,500ml,1瓶。共计33瓶,尚未售出,即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据当事人交代上述商品未结款,无相关票据,供酒老乡已回河南生孩子,联系不上。
      被扣押白酒,经“剑南春”、“芦台牌”、“贵州茅台”和“五粮液”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侵犯“剑南春”、“芦台牌”、“贵州茅台”和“五粮液”注册商标商品。
      根据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白酒市场标价,剑南春52度489元/瓶;剑南春38度449元/瓶;芦台春三十年38度78元/瓶;五粮液52度729元/瓶;五粮液39度709元/瓶;茅台53度999元/瓶;茅台三十年53度8999元/瓶当事人该批侵权白酒市场标价合计31382元。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 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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