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06 11:09

 

津市场监管开学罚履催〔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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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津市场监管开工处字〔2017〕2583号)已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送达你(单位)。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未缴清的罚款200000元;

2、缴纳加处罚款200000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缴款到天津银行长康支行。逾期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外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赵欣、刘凯  联系电话:27492343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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