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 天津市电镀技术联合公司 等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天津市电镀技术联合公司 等 4 户企业(详见附件):
你单位连续两个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未办理申报纳税,同时,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行为,视同歇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章缴至本局,逾期不缴的,由本局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作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南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天津市电镀技术联合公司 等 4 户企业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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