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津慈安堂大药房等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6-24 16:24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津慈安堂大药房等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天津慈安堂大药房4户企业(详见附件):

你单位连续两个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未办理申报纳税,同时,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南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慈安堂大药房4户企业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