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开市监处罚〔2022〕队1894-181 号
当事人:天津市南开区宴津门餐饮店(栾赛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FMP71C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街道华苑路57号华奥商务楼1-1-201
经营者:栾赛赛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街道华苑路57号华奥商务楼1-1-201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内印有“专注天津菜31年CCTV 上榜品牌”宣传内容,为顾客提供的菜单中含有名字为“习大大爱吃的红烧肉”菜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为提高你单位品牌影响力,你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含有“CCTV 上榜品牌”字样的宣传横幅。
根据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于2012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公告,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授予“CCTV上榜品牌”称号或颁发任何相关证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你单位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为了吸引顾客,在为顾客提供的菜单中提供名为“习大大爱吃的红烧肉菜品”。其中,“习大大”指的是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满足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你单位在案发后,主动并张贴致歉信,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郝丽琴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栾赛赛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含有“CCTV上榜品牌”字样的横幅及在顾客提供的菜单中含有名字为“习大大爱吃的红烧肉”菜品的事实情节;
3.执法人员截取自央视网《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的截图打印件,证明你单位对商品的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情节;
4.你单位提交的《致歉信》照片打印件及改正后的菜单图片打印件,证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我局于2022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开市监罚告〔 2022〕 队4-6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CCTV上榜品牌”字样的宣传内容,对其曾获荣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你单位发布含有国家机关领导人“习近平”字样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你单位知道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中所指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以及性质,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你单位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CCTV上榜品牌”字样的宣传内容,对曾获荣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你单位在为顾客提供的菜单中提供名为“习大大爱吃的红烧肉菜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执法人员拨打本案广告经营者张浩电话(手机号:19523457190),但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故本案广告经营者的具体信息不详。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渠道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起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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