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第二批)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7-24 14:10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第二批)

   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南开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动自行车行业,切实消除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查办一批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昊阳电动车维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627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昊阳电动车维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42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1201 元的处罚。

    2024512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整车质量、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电气装置(导线布线安装)、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前灯、后灯)等多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金斗电动自行车经营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619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金斗电动自行车经营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8995元、没收违法所得687元并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

202457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市南开区金斗电动自行车经营商行销售车速提示音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互认协同充电项目、布线项目不符合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天鸿机车车辆销售商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617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天鸿机车车辆销售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5000元并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

    2024422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称,天津市南开区天鸿机车车辆销售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布线项目、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意得盈电动自行车维修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621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意得盈电动自行车维修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 2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

20245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市南开区意得盈电动自行车维修铺充电器与蓄电池(充电器)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互认协同充电项目、布线项目、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述四条典型案例中,经营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过检验均不合格。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给予查处,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禁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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