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发布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执法稽查典型案例(2024年第1期)
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以“四个最严”为基本遵循,持续加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和问题治理,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北哥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及未尽查验义务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中,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驴肉进行抽样检测,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对抽样方式及程序无异议。而后,检测机构出具熟驴肉检验报告,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的熟驴肉含有猪源性成分、马源性成分、驴源性成分,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测结果为44(单位mg/kg)。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进货票据、手机聊天记录、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上其供货商,从供货商处购入马肉、猪肉,在其经营的商品“驴肉火烧”、“驴肉”、“砂锅驴肉”等中使用猪肉和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107249.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其未尽查验义务采购熟驴肉食品及经营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熟驴肉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同顺发牛羊肉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24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销售的牛羊肉的进货凭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肉类产品监管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对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可拨打12315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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