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内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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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010400SZ-XK-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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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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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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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名称 |
K类: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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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二月十九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局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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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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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登记相关材料:(1)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2)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3)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4)营业单位因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5)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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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权限表述 |
除国家局核转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申请,由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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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第一种模式的表述: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接件、受理、办结,在“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商南开分局注册内资窗口领取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档案(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商南开分局注册内资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工商南开分局具备审核资质人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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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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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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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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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以内(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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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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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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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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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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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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