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公司)登记事项内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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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010400SZ-XK-0002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2 |
公司(分公司)登记 |
办理类型名称 |
公司注销登记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48号令)修订)。 |
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
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
无 |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1.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
实施权限表述 |
由区县工商局注册科受理核准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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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否 |
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法定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以内(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否 |
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
否 |
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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