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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换证)事项内容信息表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6 11:50

 

事项编码

12010400SZ-XK-0024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换证)

实施层级

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3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6号 )                                                         4、《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津食药监流通〔2012〕438号)

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开分局

受理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6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办理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开分局审批窗口

办理地点

南开区行政许可大厅  南开区红旗南路278号

联系电话

27280026

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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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

监督电话

5826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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