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在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如何奖励?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16 15:29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6年出台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为推动企业自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单位或个人就发现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以此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举报热情,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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