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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单位食堂由外单位承包,食品经营许可证谁来办理?
发布日期:2024-11-2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本市集中用餐单位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以下简称承包经营)食堂的,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此,本市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以本单位为主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承包经营企业也应当在本市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