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因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