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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事中事后监管防线——访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刘桂林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8-08 16:22

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凸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不仅要“放得开”,还要“管得住”。“管得住”是“放得开”的底线,也是“放得好”的保障。本报记者日前专访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刘桂林,请他介绍一下天津市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升信用监管水平,丰富监管工具,筑牢事中事后监管防线的有关情况。

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

刘桂林说,天津市2015年开始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天津市深刻认识到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基本监管手段的重要性。

全领域覆盖。2022年,天津市共有32个监管部门的211个检查大类479个检查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行“逢查必抽”,实施“照单检查”。

职责边界清晰。在梳理随机抽查事项的同时,天津市制定了《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清单》,覆盖16个监管部门、71个监管领域的110个监管事项,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监管领域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为补充,界限明确,防止监管空白。

部门联合抽查基层化、常态化。坚持“自企业来、到企业去”的原则,充分了解企业面临的监管现状,将高频次检查事项和重复检查的监管部门纳入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坚持“基层化、日常化”原则,将部门联合抽查活动放到最基层,将工作机制建在最基层。与企业接触最频繁、最紧密的基层监管部门实施部门联合抽查,让部门联合抽查成为既为基层执法人员减负,也为企业减负的“双赢”制度。

刘桂林说,通过多维度的持续推动,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渐成为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

统合运用信用监管工具箱

刘桂林说,信用监管是监管创新的方向,是新形势下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市场监管科学化、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的重要手段。天津市始终坚持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全面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加强信用承诺与联合奖惩,培育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在食品经营、工业产品生产、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年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多个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对违反承诺事项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撤销许可事项、禁止适用容缺受理或承诺审批等惩戒措施。2020年以来,全市市场主体累计签署各类信用承诺书172.54万份。将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作为全市联合奖惩工作平台,打通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通道,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提供红黑名单信息查询。对守信主体在办理行政许可时,提供承诺审批、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禁止。

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积极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作用,主动归集48个行政机关的各类涉企信息,公示信用信息2147.06万条,全面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累计访问量超11.3亿次。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等各行政机关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双公示”信息共享机制(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按统一标准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分别公示),避免“多头录入”;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协同机制,通过“让数据跑路”,2021年以来,已为16190户(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实施差异化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定并实施《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综合各类信息,建立自动算法,将全市市场主体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4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用信用监管助推登记确认制改革

刘桂林说,天津市在登记确认制改革中,从信用监管理念出发,用信用监管的方式和手段,完善登记确认制的总体制度设计。本着“公示即监管”的理念,设计三层“栅栏”。一是突出市场主体履行自行公示义务。通过在公示系统设置确认登记市场主体专区,实现集中查询、信息公示、政策发布等功能,提升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信息的便利度,实现社会监督。二是突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信息变化情况。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信息因自身情况或因登记机关职权行为产生的变化,均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或标注,以支撑确认登记制改革成果不打折扣。三是突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登记确认制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小比例、深度查,少干扰、强影响”的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制定配套的抽查制度,对信息一致性、准确性实施检查,并通过经营异常名录、信用风险分类等措施,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刘桂林说,三层信用监管“栅栏”的设置,为登记确认制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监管方式无形、监管环境宽松、监管形势可控的事中事后监管生态,让企业在“栅栏”内自由生长,又被无形的“栅栏”约束,既激发了市场活力,又提高了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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