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但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有效期自旧证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查看更多]
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人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查看更多]
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查看更多]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第十...[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中华...[查看更多]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附载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包括产品标...[查看更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查看更多]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执业,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查看更多]
可以通过天津市药品企业政务服务平台(http://218.68.17.156:8084/)进行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home)进行申请。[查看更多]
可以通过天津市药品企业政务服务平台(http://218.68.17.156:8084/)进行申请。[查看更多]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查看更多]
不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查看更多]
需先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才能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本市受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使用经注册人授权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申请办...[查看更多]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的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通过天津市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平台向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提交备案资料。天...[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