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活动。申请医疗器械注...[查看更多]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并赋有二维码。[查看更多]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建立健全技术指导原则体系,规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导和服务医疗器械研发和注册申请。医疗器械技术指导原则基于现行医...[查看更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查看更多]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查看更多]
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但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有效期自旧证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查看更多]
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人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查看更多]
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