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第5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调整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有关要求,为做好行政法规修改后相关工作衔接落实,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月20日起,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等3项审批事项,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依法终止审批程序。
二、2025年1月20日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在效期内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程序备案。备案材料原则上与原审批事项一致,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完成备案,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改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凭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津网药信备字〔XXXX〕XXXXX号,括号中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后五位X代表5位数备案流水号。
三、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分别向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
四、取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后,医疗机构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剂的,向市药监局申请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五、有关审批事项按上述政策要求调整后,药品监管部门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检查、检验、监测、评价等手段,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持续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本公告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国家后续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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