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工作指引 (2025年第4期 总第4期)(普通化妆品备案篇)
来源: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8-06 10:27

普通化妆品备案篇(四)

(2025年第4期 总第4期)

编者按:

更好的指导和服务我市化妆品企业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市药监局制作《化妆品监管工作指引》普通化妆品备案篇旨在提示企业了解普通化妆品产品备案环节相关要求,提升备案质量效率。

工作提示

为指导企业更好的了解化妆品备案最新规定,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将近期备案审评审批中发现,儿童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提示如下,请在备案中关注并适用:

一、关于标签的要求

   1.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2.产品标签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应当遵循儿童化妆品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二、关于理化指标有关要求

原则上,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驻留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7.5(含4.5以及7.5);淋洗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8.5(含4.5以及8.5)。(《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通告、公告、规范性文件等,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本指引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要求持续更新如指引内容国家药监局后期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为准。

关键词:儿童化妆品标签 理化指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