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上市前工作指引
(2024年第43期,总第43期)
2025年8月20日(更新)

第五部分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系列
(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命名篇
编者按:为更好的指导和服务我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注册与备案,提高医疗器械上市前管理工作效率,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药监局制作医疗器械上市前系列工作指引,旨在让大家更直观、更详细地了解检验、审评、审批等医疗器械上市前环节相关要求,不断提升我市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工作建议:
为指导注册人/备案人更好的了解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有关要求,市器械审查中心对产品命名问题进行梳理,现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命名相关内容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规文件有哪些?
1.部门规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2024年第58号)
2.指导原则
系列产品指导原则
二、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一般应遵循什么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磁微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荧光PCR法、荧光原位杂交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三、多项联检体外诊断试剂如何命名?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
四、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如何命名?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可参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
按照第一类管理的染色液,按染色液主要化学成分或常用名称命名。如伊红染色液、结晶紫染色液等。
五、校准品、质控品如何命名?
校准品、质控品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其产品名称通常为XX校准品、XX质控品,与配套使用的试剂盒及预期待测物质保持一致。
本指引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要求持续更新。如指引内容国家药监局后期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为准。
本指引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要求持续更新。如指引内容国家药监局后期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为准。
关键词:医疗器械 技术审评 产品命名
附件: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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