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上市前工作指引(2025第5期 总第48期)(技术审评系列检验报告之自检篇)
来源: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2-21 17:00

医疗器械上市前工作指引

2025年第5期,总第48期)

2025年2月21日

第五部分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系列

(八)检验报告之自检

编者按:为更好的指导和服务我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注册与备案,提高医疗器械上市前管理工作效率,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药监局制作医疗器械上市前系列工作指引,旨在让大家更直观、更详细地了解检验、审评、审批等医疗器械上市前环节相关要求,不断提升我市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工作建议:为指导注册人更好的了解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要求,明确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有关要求,市器械审查中心将自检相关内容进行梳理,汇总如下:

一、自检能力包括哪些?

注册时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一)人员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

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注册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二)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和保存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其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专业要求。

(三)样品管理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

(四)检验质量控制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适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

鼓励注册申请人参加由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有关检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五)记录的控制要求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检测记录以及有关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用的原辅材料采购与验收记录等。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二、选择自检时,质量管理体系如何进行要求?

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自检工作应当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应当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三、自检依据及检验方法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注册申请应当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的制定应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优先考虑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确保检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当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等。

四、委托生产及其他情况自检如何开展?

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并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境内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内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外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由相应实验室为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

五、自检报告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一)申请产品注册时提交的自检报告应当是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自检报告。报告格式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附件1的要求。

(二)自检报告应当结论准确,便于理解,用字规范,语言简练,幅面整洁,不允许涂改。签章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相关要求。

(三)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通过自检方式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在申报注册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自检报告。涉及委托检验项目的,应当提供相关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具有相应自检能力的声明。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相应具体条款项目自行检验的能力,包括具备相应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等,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检验。

(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详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附件2-3包括检验用设备(含标准品)配置表;用于医疗器械检验的软件,应当明确其名称、发布版本号、发布日期、供应商或代理商等信息;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检验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名称中应当包含文件编号信息等。

(四)关于型号覆盖的说明。提供型号覆盖的相关资料,包括典型性的说明、被覆盖型号/配置与主检型号/配置的差异性分析等。

(五)报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若注册申请人将相关项目进行委托检验,自我保证声明应当包括提交自行检验样品、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的声明。

境内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如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可不提交本条第(二)和(三)项内容,但应当提交相应认可的证明性文件及相应承检范围的支持性资料。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授权由相应实验室开展自检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本指引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要求持续更新。如指引内容国家药监局后期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为准。

关键词:医疗器械 技术审评 检验报告 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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