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上市前工作指引
(2025年第12期,总第55期)
2025年8月20日

第五部分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系列
(十四)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篇
编者按:
为更好的指导和服务我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开展产品注册,提高医疗器械上市前管理工作效率,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制作了医疗器械上市前系列工作指引,旨在让大家更直观、详细地了解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要求,不断提升我市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工作建议:
为指导注册人更好的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要求,明确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有关要求,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相关内容汇总如下: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原则有哪些?
1.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25年)的通告(2025年第23号)
2.指导原则
1.《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相关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对临床评价的要求。
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
目录中预期用途为患者自测或新生儿检测相关的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范围。
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将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进行比对,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此处所述实质性等同,指预期用途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申请人应采用最终定型的试剂进行临床评价。进行临床评价之前,应确定产品的基本性能,通常包括适用的样本类型、特异性、精密度、检出限和/或定量限、测量区间、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等,以便为待评价试剂进行临床评价提供依据。
如通过临床评价无法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应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对申报试剂进行评价。
四、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报告要求是什么?
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的描述性比对分析以及比对性能数据。报告应由试验人员签字,并由申请人和/或代理人签章。
(一)描述性比对分析
如采用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申请人应提交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详细比对分析资料,应详述二者的异同,并提交异同来源的支持资料。如二者存在差异,申请人还应提交差异是否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的评估资料。比对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项目,若存在不适用项目,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如采用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作为对比方法,申请人应详细说明选择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作为对比方法的理由,并提交所选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的详细资料,包括操作方法、判定标准等。
(二)比对性能数据
比对性能数据应对试验设计、试验实施和统计分析等情况进行清晰的描述,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名称、试验人员、试验时间及地点、待评价试剂名称、对比试剂/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配套使用的其他试剂/仪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和批号等。
2.试验设计。详细说明样本入组、排除和剔除标准、样本量、统计分析方法的选择等内容。
3.试验实施情况,具体包括:
3.1样本选择情况,包括例数和样本分布等。
3.2试验过程描述。
4.试验管理,包括参加人员、质量控制情况、数据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5.统计分析及评价结果总结。根据确定的统计方法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产品的性能进行合理评价。应详细说明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或可接受一致性的限值的确定依据,并详细说明统计分析中各计算公式及其来源、以及选择的理由。如涉及统计软件,应明确所采用的统计软件及软件版本号。
6.数据汇总表
应以表格形式对入组样本进行汇总描述,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可溯源样本编号、样本类型、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或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的检测结果、样本背景信息(如适用)等。数据汇总表应由操作者签字,并可溯源。申请人应保存所有原始试验数据备查。
本指引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要求持续更新。如指引内容国家药监局后期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为准。
关键词:医疗器械 体外诊断试剂 技术审评 非临床评价
附件: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