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事项常见问题(一)
来源:市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4-07-16 10:36

1.医药企业开设了自己的官网,是否都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则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企业在进行网站ICP备案或其他类似备案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备案部门以网站运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药品、医疗器械、生物科技等词汇要求企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上述做法是不准确的。不能依据《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词汇作为评定标准,企业的经营内容与其网站内容没有必然联系。

2.如何定义医药企业的信息服务?

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就是指与药品(医疗器械)相关的文字、图片或其他表现形式的信息。可以简单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商品类信息,应为在国内批准上市的,具有合法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信息,包括图片、说明书、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等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官网以及一些交易型网站中包含的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多为此种类型。第二类是学术研究交流性信息,即从药学、药效学、制药学及其他研究角度来阐述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内容的信息。

在网站上展示药品信息供浏览者查阅,即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同理,医疗器械与此类似。按照规定,网站中涉及相关信息均应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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