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天津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办公室,市药检院、市药化审评查验中心,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
《天津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等药品上市后变更事项,以及经持有人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等药品上市后变更事项。
第三条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应当结合产品特点、企业质量管理模式等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管理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变更事项清单。
已上市药品拟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制订变更实施方案、研究计划及风险控制计划,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变更的,持有人应综合评估变更风险情形、确定管理类别;对于备案类变更,按照要求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药品年度报告,对年度所有药品变更情况进行报告总结分析,对于备案类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市药监局依职责负责我市持有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的许可、登记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市药监局政务服务窗口(含滨海延伸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对持有人涉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事项的许可工作。
各监管办公室按照监管事权划分,负责对持有人已实施变更的监管。
天津市药品化妆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对持有人涉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技术审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章 沟通交流程序
第六条药品上市后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沟通交流。
(一)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管理类别,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仍无法确定管理类别的;
(二)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
(三)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
第七条持有人应确定专人负责,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药监局提交沟通交流资料,至少应包括《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性资料(附件1、附件2)。持有人应对相关变更类别提出自评估意见。
第八条市药监局收到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如有未提出自评估意见、研究资料不足以支撑相应变更类别等情形的,市药监局可要求持有人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沟通交流申请。
确定实施沟通交流的,根据变更事项的复杂程度,市药监局将与持有人共同商定沟通交流形式。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网络沟通、电话沟通、书面沟通和会议沟通。
为保证沟通交流质量和效率,市药监局将于会议前与持有人进行充分协商,确认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相关参会人员应在沟通交流会议前对会议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初步形成变更类别的意见。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专家意见作为沟通交流意见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第九条沟通交流依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对申报资料提出的有关问题逐一进行讨论。沟通交流结束后,市药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沟通交流意见反馈持有人。
第十条确定以会议形式实施的沟通交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延期:关键参会人员无法按时参会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因持有人原因会议延期超过2个月的,视为不能召开会议,持有人需另行提出沟通交流。
确定以会议形式实施的沟通交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取消:持有人提出取消会议的;持有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已通过其他交流方式回复的。
第十一条持有人与市药监局进行沟通交流,意见一致的,应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是否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市药监局备案。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持有人按照原生产工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经研究、验证证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已实施的变更,或经过批准、再注册中已确认的工艺,不需按照新的变更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重新申报,不需就相关变更事项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第十二条同一药品的同一变更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提交沟通交流申请。
第三章 注册变更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持有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办系统,网址https:∥zwfw.nmpa.gov.cn/web)提交备案资料。
第十四条持有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备案,通过网办系统提交备案资料;对于不属于备案类的申请,市药监局不予签收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备案完成之日起,市药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有关信息。持有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根据备案变更事项的风险特点和安全信用情况,自备案完成之日起,市药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转审评查验中心、市药检院实施技术审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技术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市药监局自收到技术审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备案或告知补正要求;需补正的持有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备案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四章 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的生产场地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场地。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的以下情形属于药品生产场地变更:
(一)内部场地变更,包括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
(二)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
第十八条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应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原则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时,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时,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注册管理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按照指导原则要求进行关联研究,确定变更等级,属于重大变更的,持有人应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上市;中等变更报市药监局备案;微小变更在药品年度报告中报告。
《药品生产许可证》已涵盖药品新增生产线相应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且场地变更不涉及国家药监局审批事项的,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时,无需提交许可变更资料,仅需提交产品相应研究资料。
第十九条持有人向窗口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并提交附件5中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条窗口收到申请及资料后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审评查验中心开展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审评查验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后,可并联开展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许可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注册核查可合并实施,现场检查应兼顾药品生产条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和注册核查要求。可视持有人变更研究评估情况、既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情况及风险评估情况免予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审评查验中心制定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技术审评与现场检查并行实施。持有人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技术审评、现场检查和企业整改时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二十三条生物制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持有人向窗口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获得批准后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验证,属于重大变更的,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市药监局根据变更后的许可证信息在国家局药品注册备案变更系统中对持有人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五章 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持有人承担因变更管理不当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已实施但经审查取消的备案事项,持有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市药监局将对有关问题进行研判,并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药监局将持有人年度报告信息作为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信用监管等工作的研判依据。审核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督促其履行变更等管理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持有人依法查处,纳入对持有人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中。
第二十七条持有人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变更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沟通交流申请资料
2.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申请表
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
4.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5.药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沟通交流申请资料
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申请表
二、变更内容情况(包括变更前后对比、自评估结论等)
三、支持变更管理类别评估结论的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特点概述;
(二)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管理工作程序、变更风险管理标准;
(三)自评估情况;
(四)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有关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的变更研究汇总数据和结果;
(五)必要的验证情况。
附件2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申请表
承诺 |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指导原则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本申请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且来源合法,药品研制全过程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申报事项未侵犯他人的权益,申报资料中除有参考文献的数据和研究资料外,其余数据和研究资料均为申请人自行取得或者合法取得; ③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④以上声明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 |||||
药品名称 | 批准文号(登记号) | |||||
剂型 | 规格 |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
生产企业及地址 | ||||||
原料药登记人 | ||||||
申请事由 | □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降低法律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或变更分类清单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 □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 | |||||
变更事项 | ||||||
简述变更内容及其研究验证过程和结果等 | ||||||
自评估结论 (变更类别、理由) | ||||||
拟申请沟通交流类型 | □网络沟通□电话沟通□书面沟通□会议沟通 | |||||
书面沟通意见回复类型 | □邮件送达□当面送达 | |||||
申请参加沟通会议的人员及简要背景(如职务) | ||||||
指定人员 | 联系电话 | |||||
职务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号 | |||||
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年月个工作日 |
附件3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
药品名称 | 批准文号(登记号) | ||
剂型 | 规格 | ||
生产企业及生产地址 | |||
申请个工作日期 | 申请方式 | ||
申请事由 | □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降低法律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或变更分类清单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 □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 | ||
变更事项及 自评估结论 | |||
沟通交流类型 | □网络沟通□电话沟通□书面沟通□会议沟通 | ||
沟通交流结果 | |||
反馈意见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一份留档
附件4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药品生产企业资料变更申请表
申请编号: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负责人 | ||
住所(经营场所) | 许可证号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变更事项 | ||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内容 |
1 | ××× | ××× |
抄送:机关相关处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