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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市药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其他服务事项;

    5、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具体参见《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草案)》。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市药监局主要通过天津政务网(网址为:http://www.tj.gov.cn)和市市场监管委机关门户网站(网址为:scjg.tj.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栏目公开,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辅助公开。

    (二)公开时限

    以市药监局名义发布及市药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查阅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药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向市药监局获取政府信息的,可向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市药监局自2018年11月28日起受理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市药监局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A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2-83555385

    传真电话:022-83552015

    邮政编码:300191

    (二)申请形式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下载《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邮箱地址:syjjzhc@tj.gov.cn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也可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邮寄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程序

    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申请的结果

    (1)一般情况的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特殊情况的答复

    ①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③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反复提出申请要求的,且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做出答复的,可不再答复。

    ④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五)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的要求,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六)收费标准

    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市药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1、上级行政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投诉电话:83605515

    传真号码: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投诉电话:83605515

    传真号码: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