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药监综〔2020〕12号
关于批复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级):
天津市2020年市级预算已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你单位2020年部门预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批复预算。有下属预算单位的要在接到批复的部门预算后15日内,根据批复的单位、项目、科目和数额,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并抄送市药监局备案。
二、依法公开预算。各单位要在市药监局批复预算后20日内,将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向社会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严格执行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调剂使用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增人员所需经费,在部门内部平衡后仍有缺口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提出申请。预算执行率较低以及未使用完的结余结转资金,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收回。
四、压减一般支出。各部门在保障正常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的基础上,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落实中央及我市关于一般性支出及“三公”经费的压减范围和比例,按要求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格出国出境审批,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确保2020年相关支出符合要求。
五、推进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财政拨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全部制定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预算执行中,各单位要随项目预算调整申请同步报送绩效目标,未报送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六、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中,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事项,全部实施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内实施。原则上未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附件:1.2020年部门预算总表
2.2020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按支出功能分类)
3.2020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4.2020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5.2020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6.2020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7.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8.2020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页无正文)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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