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1〕10号
当事人: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QMBT0Y
住所(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路旁盛禧园6-底商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欢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5月25日,我局接市民举报,称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臻寐环球八大经典贺岁套是三无产品。2021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贺岁套(化妆品套盒)实物。6月9日,我办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人寄来的问题产品后,于6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于当日立案。
经查,举报人提供的标识为“臻寐环球八大经典贺岁套”为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委托***生产的产品,该套盒及其中八款化妆品上市前均未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履行产品信息报备义务,该套盒已于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月1日之间全部赠送给客户,现已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欢的身份证;张欢对公司经理助理***的委托授权书及***的身份证;2.现场笔录;3.对当事人经理助理***询问笔录、《臻寐/芝莱雅品牌化妆品购销合同》、《关于贺岁套情况说明》,我监管办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三办协查〔2021〕48号)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及附件(东市监(排函)复〔2021〕07号);4.举报人提供的“臻寐环球八大经典贺岁套”套盒和单品的照片、臻寐超级会员年终巨献海报照片。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对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中“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的规定。
本案无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中“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