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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监(三办)罚〔2022〕18号
来源: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29 09:47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2〕18号


当事人: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668831162E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银海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鲁英伟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5月13日,我局对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企业成品库发现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批号20220506/006)435盒、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批号20220503/004)50盒,上述产品标识有“孕妇适用”标签。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上述2批次标签上标识有孕妇适用标签的产品,应当归为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承认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津药监(三办)实强﹝2022﹞2号],封条编号000465、000466。                     经查,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批号为20220506/006)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6日,生产数量为439盒,其中,检验用1盒,留样3盒,入库记录显示该批次成品入库数量为435盒,入库日期2022年5月12日,成品库库存435盒,合同折后单价为***元/盒,折后金额为***元;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批号为20220503/004)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3日,生产数量为54盒,其中检验用1盒,留样用3盒,入库记录显示该批次成品入库数量为50盒,入库日期2022年5月11日,成品库库存50盒,合同折后单价为***元/盒,折后金额为***。上述2批次产品应当归为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是当事人未经注册生产的特殊化妆品。经调查,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于2021年11月15日完成补录,于2022年8月8日完成外包装变更后作为普通化妆品生产、上市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英伟的身份证;鲁英伟对公司品控经理***委托授权书及***的身份证;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批号为20220506/006)和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批号为20220503/004)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货位卡,对***的询问笔录;3.我局下达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实强〔2022〕2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延强〔2022〕2号]及送达回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药监(三办)解强〔2022〕2号]及送达回证;4.我局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三办协查〔2022〕10号)、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及附件,当事人提供的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说明》;5.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备案变更截图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6.《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产品的注销声明》、《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涉案产品外包材的销毁声明》。

   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2日对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

    鉴于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该案件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现场检查时主动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货位卡、合同等证据材料,询问调查时所有被询问人员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后未实际销售,在案发后主动销毁涉案产品的外包材,并对所有标注“孕妇适用”的相关88个品种进行主动注销;涉案产品主要使用对象为孕产妇,属于高风险产品;本局决定对该案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批号为20220506/006)438盒、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批号为20220503/004)53盒、专门用于违法生产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的内包材16440个;

    2.并处5万元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