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津药监(四办)罚〔2022〕20号
当事人:臻儒(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28635800J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80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斌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7月8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臻儒(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查看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企业现场未能提供,现场登录“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证实其未在系统中提交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2022年7月22日对当事人的管理者代表刘某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臻儒(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一次性使用导尿包首次批准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津械注准20172660236,批准日期2017年08月21日,有效期至2022年08月20日。企业应当于2021年10月19日前完成上年度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经查截至2022年7月8日企业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臻儒(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臻儒(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管理者代表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截屏1份,证明臻儒(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四办)罚告〔2022〕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持有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持有人留存备查。”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或者留存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应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持有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持有人留存备查。”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或者留存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