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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监(三办)罚〔2022〕31号
来源: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19 14:07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2〕31号


当事人: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MA05QMBT0Y                            

住所(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路旁盛禧园6-底商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欢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款标识名称为“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标识生产批号为“2022032902”的化妆品25盒。经查,上述产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已于2021年12月13日注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强制﹝2022﹞5号],封条编号000476、000477。我局于2022年8月13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延强〔2022〕5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三十日。                                      

   经查,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已于2021年12月13日注销,上述产品备案注销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和2022年5月委托***有限公司生产过两批次该产品,其中,批号为2022032902的产品生产数量为60盒,批号为2022050301的产品生产数量为20盒,均为***有限公司免费赠送给当事人。

   批号为2022032902的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生产数量为60盒,其中35盒销售给当事人***省省级代理***(个人),销售价格为***元/盒,销售总价为***元,货值金额为***元;批号为2022050301的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3日,生产数量为20盒,其中15盒被当事人以赠品的形式赠送给各级代理商,剩余5盒用于教学和培训,货值金额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欢的身份证;张欢对公司经理助理***的委托授权书及***的身份证;2.我局对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对***的询问笔录,我局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三办)协查〔2022〕15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东市监复函〔2022〕Z3001号)及附件;3.我局下达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强制〔2022〕5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我局下达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延强〔2022〕5号]及送达回证;4.当事人提供的《寐颜嫩肤净颜霜发货清单》、《送货单》、《情况说明》、《经销商协议》、《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说明》。

    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日对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本案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批号为2022032902)25盒;

    2.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9496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