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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监(三办)罚〔2025〕5号
来源: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17 14:20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55


企业名称:天津市河西区金果晖泓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7BEWPX0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街道翠水园10-1-501

法定代表人:金晓帆


20256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线索对位于河西区梅江街道翠水园10-1-501的天津市河西区金果晖泓百货网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存放有成品倍润亮颜喱精华(50g)等产品,另发现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包括4D透明质酸、天然植物蔬菜甘油、芦荟提取液等)和设备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备案资质信息等材料。

本局于202561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73日,我局接到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202585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分拨举报单,均与上文线索内容属同一事项,予以合并处置。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20215月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金晓帆系从事芳疗服务自由职业者,当事人网店主要经营手工精油皂、香氛精油、香烛、定制式芳疗油等日用商品。2025930日当事人将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名称为天津市河西区金果晖泓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化妆品备案或注册资质的情况下,于202210月开始自行生产涉案产品并于网店上架销售,涉案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化妆品定义。

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涉案化妆品共计52个品种(包括1个特殊用途化妆品:芳香植物防晒乳液)。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64349元,违法所得104522元。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货值13571.26元,销售违法所得5423.26元。

2025731日,对涉案扣押的32个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其中1个产品微生物项目检验不合格,其余31个产品检验结果均合格。

本案于2025610日对当事人现场生产的产品、原材料及设备等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79日延长扣押。2025731日,对扣押的涉案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期间为2025731日至2025930日。202588日,对扣押的原材料及设备予以解除扣押。2025930日收到检验报告。2025109日对扣押成品予以解除扣押。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化妆品备案或注册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64349元,违法所得1045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一份、有限公司一份)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扣押产品配方、原材料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事实情况

3.对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的协查函及复函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货值和违法所得情况。

4.当事人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部分产品功效宣称的依据材料,证明当事人产品的风险情况。

5.当事人淘宝网店召回公告截图、不合格产品顾客回访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明当事人积极开展产品风险控制工作。

2025123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化妆品备案或注册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开展产品召回及售后回访,未发生不良后果,社会危害较小等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4522元;

2.没收扣押的化妆品及专门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详见清单);

3.处罚款10452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1212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津药监(三办)罚2025﹞5

序号

标称名称/

场所

规格(型号)/场所地址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倍润亮颜啫喱精华

50g

1


2

植物平衡修护乳液

50ml

5


3

植物平衡修护乳液

200ml

8


4

滋养舒压精油膏

6g

6


5

抗皱润泽精露

5ml/10ml

8


6

琼崖海棠膏

15g

13


7

琼崖海棠膏玫瑰冷霜

10g

1


8

洋甘菊特润修护霜

30g

3


9

舒敏平衡晶露

30ml

2


10

平衡护发油

50ml

5


11

茉莉润唇膏

4g

9


12

修护滋养润唇膏

4g

8


13

LIP STICK

4g左右

10


14

紫草薄荷乳霜

50g

3


15

紫草薄荷乳霜

100g

8


16

婴幼儿植物保湿乳霜

50g

4


17

婴幼儿植物保湿乳液

50g

5


18

乳香抗衰面霜

50g

8


19

紫草乳香修护乳酪

50g

3


20

海棠沙棘樱桃乳面霜

50g

2


21

双蓝柔润面霜

50g

6


22

茉茉檀香驻颜面霜

50g

1


23

海棠沙棘樱桃面霜

50g

1


24

红粉佳人面霜

50g

4


25

玫瑰金保湿修护啫喱

70g

1


26

毛孔角质调理面膜

100g

3


27

盈润身体乳霜

100g

11


28

芳香植物防晒乳液

50ml

17


29

紫草乳香修护乳酪

100

5



30

颜养肤平衡卸妆油

200ml

7


31

玫瑰精华水

200ml

2


32

倍润亮颜抗皱精华

50g

25


33

海藻灵-V2

厂家:德国巴斯夫

1


34

4D透明质酸

批号:J201240269

1


35

天然植物蔬菜甘油

厂家:美国MUSIM MA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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