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一、为什么制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的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是什么关系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均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配合使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规定的“当事人具有情节严重情形的,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法律法规中,在情节严重情形下设定了罚款区间的,在区间内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裁量阶次依据本规则进行裁量。”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进行了具体体现。
三、《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包括什么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两法两条例”颁布后发布的9部规章中规定的具有处罚幅度的条款进行了逐一梳理,列明了处罚项目、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对每项处罚按照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免予处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处罚幅度明确了裁量基准与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均引用《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各裁量阶次中,裁量基准数值从重处罚含本数、一般处罚不含本数、从轻处罚含本数、减轻处罚不含法定处罚幅度下限。
四、应当如何准确适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对规范适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规定,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对认为不宜适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案件,市药监局承办案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区市场监管局承办案件应报市药监局批准后适用,市药监局各业务处应对《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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