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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11-23 15:2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西青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谢元君水产批发中心(谢元君)销售的大泥鳅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天津市西青区谢元君水产批发中心(谢元君)经营的大泥鳅鱼(活体)(购进日期:2022-07-20)进行抽检,2022年8月22日,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SC20220561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大泥鳅鱼(活体)于2022年7月20日从天津市西青区凤民水产经营部购进,共购进80kg。货值金额1280元。至7月28日全部售出。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凭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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